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美芳支付房屋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500元; 二、驳回原告易美芳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45元,由原告易美芳承担670元,被告郭平承担11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