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9民初1820号 |
案号 |
(2020)冀0609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建立借款9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以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隗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海涛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建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张建立负担91元,由胡海涛、隗伟负担11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