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1********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4民初952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1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泽云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9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8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1元,由被告尚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