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爱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1********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4民初952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1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尚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泽云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9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8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1元,由被告尚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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