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5********0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8601民初969号 |
案号 |
(2020)津8601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卢凯、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69063.9元(包括本金262720.09元、利息5931.98元、罚息411.83元);二、卢凯、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260.96元;三、卢凯、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保险理赔款269063.9元为基数,按照0.063%/天计算);四、如卢凯、李娟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与卢凯、李娟以其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海岸家园4-2-1801房屋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卢凯、李娟所有,不足部分由卢凯、李娟继续清偿;五、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5元、保全费1922元,由被告卢凯、李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