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7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1128号
案号
(2019)鲁1102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二、被告日照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志、被告于亮亮、被告高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志、被告于亮亮、被告高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晓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800元,由被告日照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志、被告于亮亮、被告高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时间
2019-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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