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02民初6140号 |
案号 |
(2020)苏0402执2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9月19日结欠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合计12110.28元。二、被告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的利息、复利和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5.22%,罚息年利率7.83%,计付至本金清偿为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陈忠良、朱丽芬、陈彬、凌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忠良、朱丽芬、陈彬、凌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299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511元,由被告常州中穗米业有限公司和陈忠良、朱丽芬、陈彬、凌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