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巧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4********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4民初345号
案号
(2020)粤5224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春喜、被告郑巧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汉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本金从2019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另20000元本金从2019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春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汉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20000元本金从2019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吴春喜、郑巧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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