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5********3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1630号
案号
(2020)冀0126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峰、张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8426.07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二、被告严峰、张环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对被告张环名下的冀ap72x1号小型普通客车(产权证号:130018087327)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元,由被告严峰、张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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