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302民初1977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恢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溢、阮芳归还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84875.8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付)。二、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沈溢、阮芳用于抵押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兴宾南路603号(地产开发区51号地)天地楼[来国用(2011)第0810070579-1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45837号]和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大桥路144号国土资源局院内第一栋住宅楼(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45831号)301套房享有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限被告沈溢、阮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2649元,减半收取6324.5元,由被告沈溢、阮芳负担,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多预收的6324.5元,由本院办理退还手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