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2民初610号
案号
(2020)赣0822执1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京三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文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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