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叶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8933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喻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陆守兰、王春联、韩兰英、王益飞赔偿款和违约金共计160000元。二、被告喻叶波对被告喻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三、驳回原告陆守兰、王春联、韩兰英、王益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喻晶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陆守兰、王春联、韩兰英、王益飞。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