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5********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2700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勇买卖价款136500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7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0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