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4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2民初525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1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解除2016年11月28日被告胡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和平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锐迈kf字20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被告胡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借款本金103000元、利息604.63元、应收费用8191.75元,合计111796.38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李雅肖在其与被告胡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被告胡帅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胡帅名下冀am86g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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