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5********8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02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1302执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光成、刘宁、惠州市鹏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泽海支付租金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945元,由被告刘光成、刘宁、惠州市鹏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