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计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9********6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8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恢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计芳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借款本息24 134.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计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李计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