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庆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2民初559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庆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会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 2017年3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会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庄庆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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