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庆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2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庆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会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 2017年3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会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庄庆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