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1********4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192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1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华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租金1068805元、扣件清洗费24819元、螺杆丢失赔偿费7084.5元、弯管调直费8132元,合计1108840.5元及利息(以欠款1108840.5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江西省华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钢管244.89吨、扣件55455套;如按期不能返还钢管、扣件,则被告江西省华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明华需按租赁合同约定钢管18元/米(250米为一吨)、扣件6元/套向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赔偿损失;三、被告江西省华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96906元;四、被告罗来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刘爱香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5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4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010元,由四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时间 |
2016-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