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3********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5659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5月13日该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930.99元,利息4356.9元,违约金等费用7612.19元,以上共计45900.08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参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如果被告梁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4元,由被告梁浩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5月13日该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930.99元,利息4356.9元,违约金等费用7612.19元,以上共计45900.08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参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如果被告梁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4元,由被告梁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