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6********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1604号
案号
(2020)冀0126执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1184.59元;二、被告董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3808元;三、被告董国红自2016年3月28日起以44992.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被告董国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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