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0********5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02民初5194号
案号
(2018)鲁1102执1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祥同、张红、日照同建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原告焦自军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焦自军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焦自军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焦自军借款本金300 000元;剩余本金50 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并同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7 850元,减半收取8 925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孔祥同、张红、日照同建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时间
2018-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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