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2民初1449号 |
案号 |
(2019)湘0112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辉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134 767元,本息共计1 834 767元,并以17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标准自2017年8月28日开始继续支付利息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建军、南县凯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 920元,减半收取13 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 960元,由被告熊辉、张建军、南县凯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 656元,原告余辉负担3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