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4********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524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福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585.85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刘子龙、张喜庆、陈艳凤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刘子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108.08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张福庆、张喜庆、陈艳凤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福庆、刘子龙、张喜庆、陈艳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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