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7********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5民初263号 |
案号 |
(2018)冀0925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徐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建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