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521民初717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恢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39 999.98元,利息18 597.72元;并以39 999.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7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永良、孙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02.5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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