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亮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2民初3578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恢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亮升、李灵芝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付借款本金2999342.83元,逾期利息(含罚息)62285.7元,合计人民币3061628.5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0月7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二、被告戴亮升、李灵芝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该分行为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153081元;以上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戴亮升、李灵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告戴亮升、李灵芝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告李灵芝名下位于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粤宁路6-b-2幢103-204号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依法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灵芝所有,不足部分由戴亮升、李灵芝继续清偿;四、被告王金坚、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芳、张淑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金坚、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芳、张淑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戴亮升、李灵芝追偿;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548元,因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 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 774元,由被告戴亮升、李灵芝、王金坚、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芳、张淑林共同承担20019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7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