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终2492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瑜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宇借款本金148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瑜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瑜、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