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成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2********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81民初600号 |
案号 |
(2020)粤1781执1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成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透支借款本金11021元,利息719.01元,违约金393.0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7元(该利息、违约金和账单分期手续费均为计至2019年1月7日止的数据;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双方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彭成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