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慧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4********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5991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佳佳、李鹏飞、沈慧娟对借款本金220万元截止2019年的3月25日,尚欠利息15251.15元,2019年3月26日起至今的利息未清偿均无异议。二、被告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还款本金20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的5月每月25日之前还款本金20万元,2020年6月25日之前所欠本息全部清偿完毕。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及罚息标准按月利率1.35%计算(已归还的本金在计息时扣除)。被告李佳佳、李鹏飞、沈慧娟对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佳佳名下的位于汾河路与韶山路交叉口博睿国典一期2#楼2幢105号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20013318号、对被告李鹏飞位于汾河路与韶山路交叉口博睿国典一期2#楼2幢104号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20013317号抵押担保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何一笔还款违约视为被告对尚未偿还部分的借款本息、罚息全部违约,原告对下欠部分本息、罚息拥有申请执行权。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