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1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刑初42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苗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36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朱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四、被人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9日,至2030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陈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沈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7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唐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张方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马秉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何承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尤超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38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杨华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苗成、刘勇、朱有辉、徐峰、陈少伟、沈宁、唐源、张方旭、何承斌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被告人徐峰还需退赔被害单位淮安邮源翔远汽车租赁中心789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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