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5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5841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0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海霞货款人民币2490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914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73.5元,由被告杨婷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046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8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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