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玉民初字第3528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19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鹏飞给付原告张富生租赁费2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9月11日起给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下欠款项年24%支付),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刘鹏飞负担,被告康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2-27 |
发布时间 |
2017-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