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洪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4********6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9民初1115号 |
案号 |
(2020)冀0929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代偿本金15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代偿本金1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还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年息17.4%计算,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若被告有一期未按约给付,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沧州建威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马昌海、张志云、马涛、郭洪建、李海燕、马金峰、杨焕地对被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对被告马昌海、张志云名下的位于鸿盛家园第3幢3单元1002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在33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对被告马昌海、张志云名下的位于泰昌家园1幢5单元402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在34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对被告魏献峰名下的位于东大街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在25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六、原告对被告张志文、魏宝金名下的位于东大街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在25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七、原告对被告赵新闸在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3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且原告对该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对被告周连岗在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5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且原告对该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