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丙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901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丙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曹冰华叉车租赁费41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刘丙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