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彦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9********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82民初2878号 |
案号 |
(2020)冀1182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彦苓给付原告李逊借款本金129374.39元;二、驳回原告李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计1443.5元,由被告刘彦苓负担,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李逊负担。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彦苓给付原告李逊借款本金129374.39元;二、驳回原告李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计1443.5元,由被告刘彦苓负担,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李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