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秋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4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6民初1847号 |
案号 |
(2020)冀0126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秋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晶工资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晶承担87元,由被告唐秋收承担438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于晶承担70元,由被告唐秋收承担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