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81********2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3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381执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虎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2年3月12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9.32‰计算利息至贷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修明江、张景玲、于景胜、王吉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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