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4297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8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8614467】。一、被告谢波确认尚欠原告中山市煜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谢波从2020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中山市煜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少还款5000元,直至欠款全部结清。上述款项转入原告中山市煜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横栏支行支行,户名:李增玉,账号:6228480106747081979);二、若被告谢波在上述期限内未按期足额清偿任何一期货款,原告中山市煜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20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原告中山市煜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保全措施;四、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为218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律师费24500元,担保费500元,共计28709元,如果被告谢波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由被告谢波负担上述款项中的20000元,若被告谢波没有按上述协议付款,则被告谢波负担28709元(此款原告已支付,被告支付最后一期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