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3779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优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姚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苏州奥丰电子有限公司机器租赁费人民币100000元、机器设备款人民币140000元,合计人民币24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奥丰电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奥丰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黄埭分理处,账号:3220199744005150392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6235元,由原告苏州奥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55元,被告苏州优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姚志勇负担5280元(该款原告苏州奥丰电子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优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姚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奥丰电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