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桂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4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7334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两福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两福各项损失合计151452.72元。三、被告陈桂强、被告雷小明赔偿原告陈两福各项损失70347.28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70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陈两福的其他诉讼请求。1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9元,由被告陈桂强、雷小明负担384.5元,由被告陈林峰、南通林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4.5元(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