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4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823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一、被告王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伟、李淑梅人民币925147元,扣除垫付人民币62000元,尚应赔偿人民币86314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6972)。二、驳回原告赵伟、李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13元,由原告赵伟、李淑梅负担100元,由被告王海负担2413元(原告赵伟、李淑梅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王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74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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