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424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高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100748.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闫高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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