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1********5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3民初3023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8年5月25日的利息7337元及2018年5月2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018年5月2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史伟生、包娜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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