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驿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80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2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驿美电器有限公司、赵建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熊仙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美电器有限公司、赵建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23971337673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与雪松路交叉口商业大厦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