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驿美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97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80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2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驻马店市驿美电器有限公司、赵建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熊仙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美电器有限公司、赵建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建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23971337673
登记机关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
注册地址
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与雪松路交叉口商业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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