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前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5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8135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平舆鸣扬服饰有限公司、郭前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79695.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分段计算,从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9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6日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5日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日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9月5日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分段计算,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的罚息、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5月27日以本金579895.01元为基数的罚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79695.01元为基数的罚息,已支付的利息、罚息32652.41元从中扣除,利率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其他所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8元,减半收取4799元,保全费3418元,共计8217元,由被告平舆鸣扬服饰有限公司、郭前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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