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6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3839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英斌借款1472000元及利息(以14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马英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3300元,由被告刘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