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4103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4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117813.7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0年4月22日利息为28807.17元,罚息为581.7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龙不履行第一款判决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有权对被告李龙名下位于石家庄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都市新城a7-3-601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562元,由被告李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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