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俊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5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9989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俊英、被告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24444.52元。二、被告陈俊英、被告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18年3月13日利息及罚息为7377.09元;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复利按照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三、被告陈俊英、被告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4955元。四、如被告陈俊英、被告陈海涛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陈俊英抵押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2-1号红旗农场新建职工住宅整体搬迁1栋2单元4楼3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被告陈俊英、被告陈海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俊英、被告陈海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