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2民初5531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2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辉、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源支行借款301025.44元、并支付利息1081.61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小计302107.05元、从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3.5933‰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5.0306‰的标准继续计算;二、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源支行对坐落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狮岭社区乾源国际广场10#栋28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020633号和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020634号、房屋建筑面积96.43平方米】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额度内可以与被告刘辉、张荣协议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刘辉、张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辉、张荣清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刘辉、张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