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21********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1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郡珊于2018年6月19日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 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 000元,于2018年7月25日前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 000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 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前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 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60 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前再归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 57 660.8元,剩余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于2018年12月15日前还清;二、被告刘伟、许波对被告康郡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刘伟、许波、康郡珊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任何一笔,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剩余代偿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刘伟、许波、康郡珊应另行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违约金20 266元和律师费1 000元。四、案件受理费4 340元,减半收取2 170元,由被告刘伟、许波、康郡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