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1********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665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19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724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核心系统数据为准,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孙海英在家庭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被告裴武军、孙海英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02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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